日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预算单位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应在“其他补充事宜”栏目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通知》细化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例如,《通知》明确适用“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三是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通知》明确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种情况下,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该如何操作。例如,《通知》提出,实施两次及以上公开招标,投标人数量符合法定要求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仅为同1家或者满足实质性采购需求的投标人仅为同1家的,或每次公开招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有且只有同1家的,可依法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通知》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程序:一是论证与公示、二是编制文件、三是组织协商、四是确定成交、五是发布公告、六是签订合同、七是合同公告、八是履约验收。另外,《通知》还明确了中止情形:一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需提交哪些资料?《通知》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计划备案时提交论证资料、公示材料、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采购人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论证资料、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截图证明材料等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通知》还要求采购单位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专业人员论证、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法律监督。